南海区违法使用特种设备处罚案例
一、南海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16年8月4日我局发现南海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2台在用电梯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报检验,通知该公司限期申报检验且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2017年1月5日我局检查发现该设备未经检验仍继续使用,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2017年3月13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六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郑重提醒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须“两证一检”。(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2.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3.特种设备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经检验合格才能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落实上述使用管理责任,依法可处以一万元到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南海某铝业公司未办理使用登记及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16年11月28日我局检查发现南海区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投入使用的10吨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现场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发现其另外2台在用LD3型起重机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通知其申报定期检验且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2017年2月16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逾期仍未整改决定立案查处。2017年4月14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共处五万六千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郑重提醒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须“两证一检”。(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2.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3.特种设备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经检验合格才能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落实上述使用管理责任,依法可处以一万元到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手机发送警示案例(简短版):306字符
2017年4月14日,南海区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投入使用的2台10吨起重机已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使用登记,另外在用2台LD3型起重机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经检验仍继续使用,均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被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共处五万六千元罚款。
提醒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须“两证一检”。(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2.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3.特种设备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经检验合格才能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落实上述使用管理责任,依法可处以一万元到三十万元的罚款。